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9號
CHDV,109,除,159,202009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吳智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林翠凰 │彰化第十信用合│109年1月31日 │113,331元 │AJ0450132 │ │
│ │ │作社 伸港分社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