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盛富即盛富汽車材料商行
代 理 人 王羿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彰鹿預拌混凝土│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5月10日 │50,500元 │CA1006774 │ │
│ │股份有限公司 │彰鹿分社 │ │ │ │ │
│ │施學傳 │ │ │ │ │ │
├──┼───────┼───────┼───────┼────────┼────────┼──┤
│002 │彰鹿預拌混凝土│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6月10日 │77,490元 │CA1010272 │ │
│ │股份有限公司 │彰鹿分社 │ │ │ │ │
│ │施學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