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96號
CHDV,109,訴,1196,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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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戴欣怡 


被   告 陳金田 
      陳明福 
      陳保嘉 
      郭陳寶玉
      陳美惠 
      戴欣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規定。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復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請求分割之土地坐落台南 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區小腳腿段881、882、 1269、1272地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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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