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賴娟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聖祥、益詮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汽車修繕費部分,非屬過失傷害案件犯
罪事實所生損害,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惟本件既已移
送至民事庭,得補繳裁判費予以補正。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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