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林允恭
被 告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契約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 同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訂有委任契約,而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委任契約書、本票、支票及債權憑證等物。惟被 告之住所地在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現因案在臺中監獄受刑 中,為原告陳明,並經本院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全國 前案資料查明無誤。且依原告所提委任契約書影本,亦可見 締約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