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朱瑞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