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54號
CHDV,109,補,754,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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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朱瑞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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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