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53號
CHDV,109,補,753,202009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昱昇即吳燦星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坐落彰化縣○○市○
○段0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全部資料
均無遮掩),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