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昱昇即吳燦星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坐落彰化縣○○市○
○段0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全部資料
均無遮掩),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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