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徐銀杏
陳明德
陳明賢
陳明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孝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