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1號
CHDV,109,補,711,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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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徐銀杏 

      陳明德 
      陳明賢 
      陳明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孝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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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