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7號
CHDV,109,補,707,202009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正宏發支付命令
。被告謝正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1,
860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