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正宏發支付命令
。被告謝正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1,
860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