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火成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同鄉
民生段791、1455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
部資料均無遮掩)。如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巷
0 號房屋有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應併提出該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巷0號建物之稅籍證
明書及全部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地址資料。
三、依前開查得資料補提全部公同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如其中公
同共有人有死亡者(由所提106年7月第二類登記謄本可知,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之公同共有人已死亡數
年),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
理繼承登記。
四、被代位人羅火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
109 年4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羅陳金時、羅偉倫、羅偉
庭、羅曉媛、羅淑怡、羅紫玲、羅子庭、梁瑋峰、梁鈺彣、
羅俊明、羅琪萱、羅文鴻、羅郁婷等13人聲請拋棄繼承,已
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446
號准予備查(詳細公告請逕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區查
詢)。原告應提出羅火貴之死亡除戶謄本及其全部法定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查明羅陳金時等13人拋棄繼
承後應由何人繼承?
五、具狀陳報羅火貴本件公同共有財產係繼承自何人?羅火貴之
應繼承分比例為何?
六、按被告人數補提起訴狀繕本(每份繕本均應檢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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