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9號
CHDV,109,補,699,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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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沈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宏企業社吳健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二、提出被害人呂美滿(Z000000000)除戶謄本及被告吳健德
  陳政忠李秉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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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