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8號
CHDV,109,補,698,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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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蔡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少華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05,719
元〔計算式:7,259,000元+50,000元/㎡×(2,100㎡+20㎡)
×12/2590+55,600元(房屋課稅現值)=7,805,71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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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