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3號
CHDV,109,補,693,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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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詹昌錦 
      詹江裁 
      胡紹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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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