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詹昌錦
詹江裁
胡紹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