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洪江龍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平南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王平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花
蓮市○○街00巷00號)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補正後完整之
起訴狀(應按全部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