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3號
CHDV,109,補,673,202009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址等資料,
  ,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