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丁兆禾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丁兆禾自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依序 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4,116,829元,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 調解,惟調解不成立(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號)。聲請 人現任職於焌貿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7,000元,平均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22,500元(房租5,000元、餐費7,500元 、手機費1,000元、水電費1,000元、油資1,000、父親之扶 養費5,000元、其他雜支費2,000元)。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 ,有汽車一輛(CZ-8699、1999年出廠)、機車一部(三陽、 2012年出廠),1筆任意險保單(中華郵政簡易人壽,保單號 碼00000000,保單價值約28,000元),及存款數十元,此外 無其他財產。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43404號)。聲請人最近3年內並無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爰 請求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薪資單、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收入不高,支應 其每月必要生活及扶養費用後,所餘有限,且其積欠之債務 數額逾400萬元,如加計利息及違約金,所積欠金額將日益 增高,故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堪認債務人 欠缺清償能力,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
或難以清償之虞,有依據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之必要。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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