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9年度,1號
CHDV,109,消債再聲免,1,202009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秀如 

代 理 人 周志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秀如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民國107年11月30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第2款、第4款或第8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為免責之聲請。107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56條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聲請更生,法院裁定應行清算程序確定,程序終結聲 請人聲請免責,經貴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下稱 原不免責裁定),認聲請人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 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為由,而不予免責 確定。
㈡惟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雖漏未陳報對兄長許至成之債權 ,惟許至成於99年6月22日於中國大陸自殺死亡時,其名下 並無任何財產,且因債台高築,其死亡後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故縱使聲請人未申報該債權,亦不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㈢又聲請人於98年1月14日聲請更生時,未陳報對許志成有債 權,嗣貴院於98年1月23日以彰院賢民禮98年度消債更補字 第16號函令補正債務人清單,抗告人於98年2月16日陳報狀 中,雖仍陳報無債務人,惟貴院僅令聲請人補正一次,聲請 人也遵期陳報,並無重大延滯程序之情況。
㈣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以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為要件,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聲請人並無 不應免責情事,爰依新修正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聲請免 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1月14日聲請更生,本院於98年12月29 日以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0號裁定准予更生。嗣執行更生程 序時,發覺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 200萬元,乃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中,因聲請人財產顯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



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清算 程序終止確定。清算程序終結後,聲請人聲請免責,經本院 以原不免責裁定,認聲請人申請清算未申報其對許至成之債 權,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記載」為由,而不予免責確定。此悉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四、本件聲請人於109年5月8日再次聲請免責,符合修正後消債 條例第156條第3項「二年內為免責聲請」之規定,本院爰就 聲請人是否具備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者 」之不免責事由,審酌如下:
1.經查,聲請人雖未申報其對許至成之債權,惟許至成死亡時 ,名下並無任何財產,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聲 請人提出許至成其戶籍謄本、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97-99年度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97-98年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家事法 庭99年9月28日彰院賢家康99司繼字第841號函等件為證,堪 信為真實。是足認縱使聲請人未申報該債權,債權人亦不致 受有損害。
2、次查,聲請人於98年1月14日聲請更生,本院於98年1月23日 以彰院賢民禮98年度消債更補字第16號函,令聲請人補正: …四、請以本院「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單」表單填寫後,陳報 聲請人所有之債務人(縱無債務人,亦應具狀報「無」)。 嗣聲請人於108年2月16日具狀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單」 ,清單上記載「無」債務人,此經本院核閱本院98年度消債 更補字第16號、消債更字第23號卷宗查明屬實。觀諸本院上 開令聲請人補正之函文,要求聲請人補正之事項多達19項, 而關於債務人清單部分,僅係要求聲請人以制式表格填寫, 足見該函要求補正事項,係例稿式之例行要求補正,並無因 聲請人未陳報許至成債權,而有致更生程序重大延滯情形。五、又查,修正前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係規定「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該條款修正 後,明訂上開事由必須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或致重大延滯程 序,法院方得為不免責之裁定。本件聲請人雖漏未申報對許 至成之債權,然此客觀上不致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亦就債務 清理之程序進行不生影響,已如前述,是其情形當與修正後 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不符,本院即無從 為不免責之裁定。




六、末查,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其立法理由係略以:本 條例107年11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依本條例第134 條第2款、第4款或第8款規定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 重複進行原已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實益,惟為使其仍得重 建經濟生活,及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 定,明定其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修正後之規 定聲請免責等語。可知在上開規定修正前,已獲不免責裁定 確定之債務人,若其不免責之事由係修正前之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2款、第4款或第8款之規定者,得於修正後2年內再 為免責之聲請。此係為使債務人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 其生存權。而原不免責之確定裁定既已於裁定前調查債務人 是否有第133條至第135條之全部免責、不免責及裁量免責事 由,則確定後,為維持該裁定之安定性,於債務人依消債條 例第15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 ,不得再斟酌該裁定未予認定之其他不免責事由。否則,法 院另審酌債務人有無其他不免責事由,甚而以該事由再為不 免責裁定,將使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之預期產生不穩定狀況 ,與本條例鼓勵債務人經濟復甦之意旨不符(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6號、司法院101 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8號參照) 。準此,聲請人前曾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而原不免責裁定 既認聲請人僅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則聲請人本件依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規定再次聲請免責, 本院當亦僅能審酌聲請人有否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事 由,併予敘明。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依修正後消債條例156條第3項規定再度聲 請免責,尚無不合,本院亦查無本件符合修正後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再次聲請免責,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