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梅鳳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秀和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秀和慈善事業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秀和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秀和慈善 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經 第11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彰化縣政府以民國109年 2月4日府社發展字第1090017195號函收悉備查在案,爰依民 法第62條提出本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彰化 縣政府109年2月4日府社發展字第1090017195號函、財團法 人彰化縣私立秀和慈善事業基金會第十一屆第七次及第十二 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等件影本為證。觀諸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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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號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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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董事組織董事會,│本會董事組織董事會,│
│ │由董事互選常務董事五│由董事互選常務董事五│
│ │人,再由全體董事就常│人,再由全體董事就常│
│ │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
│ │長,綜理全般業務,對│長、一人為執行董事;│
│ │外代表法人。 │本會董事長對外代表本│
│ │ │會,執行董事負責處理│
│ │ │日常會務並執行董事會│
│ │ │決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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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