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丁鴻德
上列聲請人丁鴻德因與相對人陳翔即陳珈翔即許珈翔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丁鴻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系爭本票8紙,其利
息起算日欲從何年月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