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32號
CHDV,109,司票,2232,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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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楊郁楨 
上列聲請人楊郁楨因與相對人謝韓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郁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648329)原本1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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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