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28號
CHDV,109,司票,2228,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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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許榮華 



上列聲請人許榮華因與相對人邱鈱翔即邱建榮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許榮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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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