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麗鳳
相 對 人 許家銘即邱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許楷婗即邱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俊廷即邱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詩敏即邱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倍瑄即邱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柏堯即邱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
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許楷「倪」即邱馨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楷「婗」即邱馨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