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23號
CHDV,109,司拍,123,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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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淑里 


相 對 人 劉錫村即劉張碧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淑美即劉張碧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淑華即劉張碧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秀珠即劉張碧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劉張碧雲及相對人劉錫村 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108年2月12日,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不動產所有人劉張碧 雲於108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劉錫村等4人, 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相對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債務人至 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故以繼承人為相對人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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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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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心鄉 │瓦窯北 │ │0000-0000 │ │ │ │122.3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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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00099-│彰化縣埔心鄉瓦│彰化縣埔心鄉瓦│四層樓鋼筋混凝│一層:41.41;二層:41.│電梯樓梯間│全部 │ │
│ │000 │中村員鹿路1段1│窯北段0000-000│土造,住家用 │16;三層41.16;四層:4│:8.69 │ │ │
│ │ │54號 │0地號 │ │1.16;合計:164.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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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