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1號
CHDV,109,司執消債更,11,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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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苑菁 


代理人(法  洪主雯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普羅米斯)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師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 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 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自陳目前於彰化縣政府身障 福利中心擔任生服員,月薪每月約新台幣(下同)25,000 元,每月兼職所得則約5,000元,又於民國110年4月前,



每月尚有政府發給之缺工補助5,000元,另二名未成年子 女,長女許○芸、次女許○芮每月均領有家扶中心1,700 元之扶助金及分別領取2,047元、2,380元之兒童少年生活 扶助金及特境津貼,故本件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42,827 元(110年5月之後則降至每月37,827元),且名下除有一 輛81年出廠之124C.C機車一部外,別無可資清算之財產, 上開車輛車齡已28年,已無清算之價值,此亦有債務人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機車行車執照、債務 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前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件,此部分亦可採信為真實。
(二)、再經查詢聲請人、其父母吳賜燃、黃秀蘭、未成年子女許 ○芸(101年次)、許○芮(104年次)、前配偶許日正之 勞保紀錄及財產資料(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卷 第136頁至第152頁、第156頁至第162頁、外放證物袋資料 ),可知其等於105年至108年期間,名下均查無資產;而 許日正有毒品、竊盜犯罪之前案紀錄,其勞工保險自108 年8月30日退保後,迄無加保紀錄,無法實際分擔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用。是本院認本件債務人之父母均有受聲請 人及其兄長共同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應分擔之父母扶養費 用比例為1/2,聲請人亦有獨力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實際 必要。而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乘以1.2倍為計算標準即14,866元( 參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人每月應負擔 之扶養費用共44,598元【計算式:(父母14,866x2×1/2 )+(子女14,866×2)=44,598】。(三)、次查,本件聲請人實際所領取之補助、缺工獎勵,每月合 計約12,827元(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依債 務人109年2月3日到庭陳述認定為13,450元,然兒童少年 扶助金及特境津貼,嗣經彰化縣政府查覆之數額確定為 2,047元及2,380元),是聲請人主張其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用,經扣除該等補助、獎勵後,每月為16,500元,尚未逾 核計之應實際負擔數額(亦即,44,598-12,827=31,771 ,31,771高於16,500),當為可採。又查,聲請人主張其 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4,672元,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所定計算標準14,866元,同屬可採。從而,本件債 務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均未逾衛生福利 部公告10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 乘以1.2倍為計算標準即14,866元,核其陳報之數額為合 理且必要。




三、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5,000元(於110年4月之前),扣除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31,172元後,剩餘3,828元【計算式:35,00 0-31,172=3,828】可供清償,再觀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係分二階段之清償方案,(1)第一階段:自認可裁定確定翌 月起至110年4月為止,每月清償3,199元,已占第一階段可 供清償數額83.57%【計算式:3,199÷3,828=83.568,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第二階段:自110年5月起至第72 期,無法再領取政府每月之缺工補助5,000元,屆時每月收 入將減少5,000元,債務人願再撙節支出,每月提出1,502元 用以清償,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清償方案已依家庭成 員之收支情況,調整並提出二階段之清償方案,其中第一階 段債務人僅預留629元【計算式:3,828-3,119=629】之生 活預備金,第二階段期間,債務人每月收入減少5,000元, 然第二階段之清償數額僅減少1,697元【計算式:3,199- 1,502=1,697】,亦足徵本件債務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是核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 又依債務人前開報告書所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可處分 所得為610,856元,扣除上開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700,128元 ,餘額為0元。綜上,債務人清償總金額為118,326元,逾聲 請前二年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支出之餘額,是以,本件 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 額,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之情事。
四、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至110年4月為止,每期清償3,199元;自110年5月起至第 │
│ 72期,每期清償1,502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2%。 │
│5.清償總金額:118,326元(預估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為109年11月,估計第一期計為6個月、第二 │
│ 期為66個月)。 │
│6.債務總金額:9,863,558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自認可裁定確定翌│110年5月起至第72期│
│ │ │ │例(%) │月起至110年4月 │ │
├──┼───────────┼─────┼───┼────────┼─────────┤
│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24,728 │ 2.28 │ 73 │ 34 │
│ │司 │ │ │ │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327,839 │ 3.32 │ 106 │ 50 │
│ │司 │ │ │ │ │
├──┼───────────┼─────┼───┼────────┼─────────┤
│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415,762 │ 4.22 │ 135 │ 6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7,490 │ 1.09 │ 35 │ 16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91,679 │ 3.97 │ 127 │ 60 │
│ │限公司 │ │ │ │ │
├──┼───────────┼─────┼───┼────────┼─────────┤
│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85,493 │ 0.87 │ 28 │ 13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184,579 │ 1.87 │ 60 │ 28 │
│ │限公司 │ │ │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69,148 │ 0.7 │ 22 │ 11 │
│ │司 │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216,500 │ 2.19 │ 70 │ 33 │
│ │限公司 │ │ │ │ │
├──┼───────────┼─────┼───┼────────┼─────────┤
│10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1,718,381 │17.42 │ 557 │ 262 │
│ │限公司 │ │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801,373 │18.26 │ 584 │ 274 │
│ │限公司 │ │ │ │ │
├──┼───────────┼─────┼───┼────────┼─────────┤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405,396 │ 4.11 │ 131 │ 62 │
│ │限公司 │ │ │ │ │
├──┼───────────┼─────┼───┼────────┼─────────┤
│1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11,652 │ 2.15 │ 69 │ 32 │
│ │司 │ │ │ │ │
├──┼───────────┼─────┼───┼────────┼─────────┤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52,248 │ 2.56 │ 82 │ 38 │
│ │司 │ │ │ │ │
├──┼───────────┼─────┼───┼────────┼─────────┤
│1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16,775 │ 0.17 │ 5 │ 3 │
│ │限公司 │ │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30,452 │ 0.31 │ 10 │ 5 │
│ │限公司 │ │ │ │ │
├──┼───────────┼─────┼───┼────────┼─────────┤
│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846,211 │ 8.58 │ 275 │ 129 │
│ │限公司 │ │ │ │ │
├──┼───────────┼─────┼───┼────────┼─────────┤
│18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15,267 │ 1.17 │ 37 │ 18 │
│ │司 │ │ │ │ │
├──┼───────────┼─────┼───┼────────┼─────────┤
│1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71,350 │ 0.72 │ 23 │ 11 │
│ │限公司 │ │ │ │ │
├──┼───────────┼─────┼───┼────────┼─────────┤
│20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2,371,235 │24.04 │ 769 │ 361 │
│ │司 │ │ │ │ │
├──┼───────────┼─────┼───┼────────┼─────────┤
│總計│ │9,863,558 │100 │3,198 │ 1,502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
│ 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
├────────────────────────────────┤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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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普羅米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