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奇冲
上列聲請人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辰得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應由票據權利人始得聲請,而公司發行之實體股
票一般均由股東持有,例外始為公司持有,聲請人應釋明持
有遺失股票之理由,或改由遺失股票之股東本人聲請公示催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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