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14號
CHDV,109,司催,214,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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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奇冲 



上列聲請人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辰得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應由票據權利人始得聲請,而公司發行之實體股
  票一般均由股東持有,例外始為公司持有,聲請人應釋明持
  有遺失股票之理由,或改由遺失股票之股東本人聲請公示催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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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