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63號
CHDV,109,司促,11563,202009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債 權 人 何太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源泉施鈞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 示無效,民法第15、7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 之發票人欄處固有相對人施源泉之簽名蓋章,惟相對人施源 泉業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0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於107年3月5日生效,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相對人施源泉於附表所示之發票日前即屬無行為能力人, 該等簽名蓋章縱係其所為,亦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使意思 表示無效,從而借款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故對相對人施源 泉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施鈞耀發支付命令,其所主張之 事實,業經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25號本票裁定事件准予 強制執行在案,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 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顯無保護必要,故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到 期 日 │ 本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0月18日 │100,000元 │ 無 │WG0000000 │
├──┼─────────┼───────────┼──────────┼───────────┤
│002 │108年8月22日 │ 50,000元 │ 無 │ │
├──┼─────────┼───────────┼──────────┼───────────┤




│003 │107年8月30日 │300,000元 │ 107年10月29日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