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67號
CHDV,109,司促,11267,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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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王宏銘 



債 務 人 王康月裡

債 務 人 王盛宥即永紳五金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肆仟陸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延滯利息依約
  定利率計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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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