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93號
CHDV,109,司促,11193,202009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