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慈蓮蠟燭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飛局
人
債 務 人 韋小平
債 務 人 劉柔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貳佰伍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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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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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新臺幣) │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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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50,725元 │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至│ 1.0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民國│
│ │ │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 │110年3月27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百分之10計算。 │
│ │ ├───────────┼───────┼─────────────┤
│ │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 2.39 │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民國│
│ │ │清償日止 │ │110年4月1日止,按左列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09年4│
│ │ │ │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 │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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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4,525元 │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至│ 1.0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民國│
│ │ │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 │110年3月27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百分之10計算。 │
│ │ ├───────────┼───────┼─────────────┤
│ │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 2.39 │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民國│
│ │ │清償日止 │ │110年4月1日止,按左列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09年4│
│ │ │ │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 │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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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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