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48號
CHDV,109,司促,11148,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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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慈蓮蠟燭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飛局 
人          
債 務 人 韋小平 

債 務 人 劉柔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貳佰伍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
├──┬───────────┬───────────┬───────┬─────────────┤
│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新臺幣)     │           │ (年息%)   │             │
├──┼───────────┼───────────┼───────┼─────────────┤
│ 1 │1,750,725元      │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至│  1.0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民國│
│  │           │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       │110年3月27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百分之10計算。      │
│  │           ├───────────┼───────┼─────────────┤
│  │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  2.39   │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民國│
│  │           │清償日止       │       │110年4月1日止,按左列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09年4│
│  │           │           │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 │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2 │194,525元       │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至│  1.0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民國│
│  │           │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       │110年3月27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百分之10計算。      │
│  │           ├───────────┼───────┼─────────────┤
│  │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  2.39   │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民國│
│  │           │清償日止       │       │110年4月1日止,按左列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09年4│
│  │           │           │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 │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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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蓮蠟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