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黃明隆
上列債權人黃明隆因與債務人陳錫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明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錫裕積欠貨款之事證,到院供查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錫裕(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