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37號
CHDV,109,司促,11137,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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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黃明隆 
上列債權人黃明隆因與債務人陳錫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明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錫裕積欠貨款之事證,到院供查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錫裕(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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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