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05號
CHDV,109,司促,11105,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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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梁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益豪於民國107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512元(含本
     金19,908元、利息1,604元)及其中19,908元自民國
     109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益豪  │民國109年08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9908 │     │月19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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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