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86號
CHDV,109,司促,11086,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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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珆即洪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23,998元        │109年9月15日     │10.78%        │
├──┼────────────┼───────────┼───────────┤
│002 │61,400元        │109年9月15日     │10.78%        │
├──┼────────────┼───────────┼───────────┤
│003 │59,182元        │109年9月15日     │10.78%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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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