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陳啓原、廖美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 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啓原、廖美盆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發民事裁定確 定在案,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6885號債權憑證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該債權憑證對債務人陳啓原、廖美 盆仍有效力,是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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