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債 權 人 林金典
上列債權人林金典因與債務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金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函准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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