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73號
CHDV,109,司促,10773,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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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債 權 人 林金典 




上列債權人林金典因與債務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金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函准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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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