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周賢創
上列債權人周賢創因與債務人李錦銅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周賢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
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
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二、隨文退還台端所附之新臺幣1,000元郵政匯票(匯票號碼:
0000000000-0),請查收。
三、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李蜂蜜」抑或為「李蜂密」?請查
明並更正。
四、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