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02號
CHDV,109,司促,10602,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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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戴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2
      0206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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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