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84號
CHDV,109,司促,10584,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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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柯美惠 


債 務 人 黃杰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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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