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48號
CHDV,109,司促,10548,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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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顏國峰即顏明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志良即顏明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汝貞即顏明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顏國峰顏志良、顏汝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明東
  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
  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明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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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