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45號
CHDV,109,司促,10545,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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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債 務 人 劉淑娟 


債 務 人 許玉妹 

一、債務人劉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肆仟零捌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按期計收,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劉淑娟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
  許玉妹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 │
│金按期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3,611,696元       │109年4月20日     │1.94%         │109年5月21日     │
├──┼────────────┼───────────┼───────────┼───────────┤
│002 │372,390元        │109年5月20日     │2.41%         │109年6月21日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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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