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43號
CHDV,109,司促,10543,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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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
債 權 人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債權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涂元鴻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涂元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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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