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10號
CHDV,109,司促,10510,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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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彥男即劉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零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彥男即劉家豪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10日起,按月
     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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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