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06號
CHDV,109,司促,10506,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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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洪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洪陳秀貞於民國94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
     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
     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
     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整,及
     自民國95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
     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陳秀貞 │自民國95年02│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20%  │
│  │200000│     │月24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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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