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51號
CHDV,109,司促,10451,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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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許秋雪即許志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許桂花即許志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清忠即許志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許秋雪、盧許桂花許清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志
  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
  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志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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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