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00號
CHDV,109,司促,10300,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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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姚雅玲 

債 務 人 邱月亮 


一、債務人姚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姚雅玲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由
  債務人邱月亮就上述金額及範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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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