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姚雅玲
債 務 人 邱月亮
一、債務人姚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姚雅玲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由
債務人邱月亮就上述金額及範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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