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95號
CHDV,108,重訴,195,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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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正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日茂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0,188元,應徵裁
判費114,3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71295元後,上訴人應再補繳
43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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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