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33號
CHDV,108,訴,433,2020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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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陳立志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被   告①陳水柳 
訴訟代理人 陳振忠 

訴訟代理人 王錦葉 
被   告②許清常 

被   告③許春雄 

被   告④陳金炉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⑤陳金田 

被   告⑥許比鐘 
被   告⑦王苓利 
被   告⑧王柃鈎 
訴訟代理人 林玉蘭 
被   告⑨黄敬堯 

訴訟代理人 黃清和 

被   告⑩曾淑芬 

被   告⑪陳忠隆 
被   告⑫陳明進(公示

被   告⑬陳妙珍 


被   告⑭洪李清香

被   告⑮許華鴻(兼許陳阿玉之繼承人)


被   告⑯許焜照(兼許陳阿玉之繼承人)


被   告⑰張許翠香(兼許陳阿玉之繼承人)

被   告⑱許雯茵(兼許陳阿玉之繼承人)


被   告⑲許鴻鵬(兼許陳阿玉之繼承人)



被   告⑳陳彥伯 


被   告㉑陳彥廷 

兼㉑共同
法定代理人㉒陳福隆 

兼㉑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及㉒
訴訟代理人㉓張文玲 
被   告㉔許增地 

被   告㉕楊進利 

被   告㉖黄武華(兼黃墻之繼承人)


被   告㉗黄淑雲(即黃墻之繼承人)

被   告㉘黃美雲(即黃墻之繼承人)


被   告㉙洪維遜(即黃墻之繼承人)


被   告㉚洪瀅雯(即黃墻之繼承人)


兼㉖、㉗、㉘、㉙、㉚共同
訴訟代理人㉛黃錫華(即黃墻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受告知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受告知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㈠第二項第二行關於「被繼承人黃墻所遺『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黃墻所遺『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㈡第三項第一行關於「兩造共有(被告許增地、楊進利除外)之『附表一之一、之二』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被告許增地、楊進利除外)之『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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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