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寬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雅雯
被 告 周銘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7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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