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96號
CHDM,109,訴,296,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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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哲堯


      謝宥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9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鄭哲堯公訴不受理。
本件謝宥宏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已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 第302條、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哲堯本件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21號提起公訴 ,並於民國109年1月2日移送繫屬本院,現由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38號案件審理中;另被告謝宥宏本件被訴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亦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108年 度偵緝字第521號提起公訴,於109年1月2日繫屬本院,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 109年6月2日確定,此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521號起訴書、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判 決等件在卷可參。
四、從而,公訴人就被告鄭哲堯謝宥宏上揭所犯之同一案件再 提起本訴,且於109年3月23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3日彰檢錫新108偵9869字第 1099010193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復被告謝宥宏上揭所犯之同一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6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在案,則依上述法 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應就被告鄭哲堯部分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就被告謝宥宏部分,為免訴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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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