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9年度,107號
CHDM,109,秩,107,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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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弘毅



      陳翰霖


      施宇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8月25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90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弘毅陳翰霖施宇辰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弘毅陳翰霖原為主僱關係,因 債務糾紛而生嫌隙。被移送人陳翰霖竟與被移送人施宇辰、 以及陳勇銓、朱諺稘,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35分許 ,闖入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先是叫囂,其 後該處電燈遭人關閉,被移送人陳翰霖則喊「開始打」,隨 之與被移送人陳弘毅徒手互毆,此時一旁之被害人戴哲豪見 狀上前攔阻,亦遭被移送人施宇辰推倒至沙發後徒手毆打。 因認被移送人施宇辰陳弘毅陳翰霖各涉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款、第2款之行為。
二、按加暴行於人者、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 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第2款定 有明文。又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 序,確保社會安寧,此參照該法第1條規定甚明。是行為人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之行為,必須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 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才落入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之範疇。三、經查,上揭移送事實,訊據被移送人施宇辰坦承不諱,又被 移送人陳弘毅陳翰霖各證稱有遭對方毆打之等語,核與被 害人戴哲豪、在場目擊之證人陳勇銓、朱諺稘、陳金燕、許 書銘之證述相符,以及現場照片4張、錄影翻拍照片8張、受 傷照片6張、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2件、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 證明書1件在卷可稽,是上情固然可以認定。惟本件案發地 點係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工廠廠區中鐵



皮建物內之辦公室,此見上開現場照片及錄影翻拍照片甚明 ,是該處顯然非對外開放之處所。且屋主即被移送陳弘毅 供稱上址辦公室並非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語在卷,與 上開照片顯示之情狀相符,足見案發地點之辦公室並非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則該辦公室既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難認被 移送人三人之舉止得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危害。此外 ,卷內又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三人所為對公共秩序、社會安 寧造成任何影響,是揆諸前揭說明,即難以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1款、第2款加以處罰,自均應為不罰之諭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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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