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787號
CHDM,109,易,787,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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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195號),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坤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凌晨3時許,開啟張琪微所 有、林振義管領使用中、停放於彰化縣○○鄉○○路00巷00 弄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入內搜索財物 ,然無所獲而未得手。嗣經林振義發現上揭車輛右後門遭開 啟,前往查看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等語。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 處分,同法第252條第6款亦規定甚明。是以案件繫屬於法院 前,如被告業已死亡,則檢察官應即為不起訴處分。倘檢察 官仍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陳坤良上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雖於10 9年8月26日,以109年度速偵字第1195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然迄109年9月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09年9月7日彰檢錫禮109速偵1195字第1099033422號 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參。而本案被告陳坤良業於109 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足認被告於本案繫屬前即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 ,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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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